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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氣體報警器有毒氣體報警器現在已經成為石油化工企業以及涉及到重大危險源的企業的一種標配,也成了政府和專家們隱患排查的一個幾乎必查項目。下面濟南力科實業來跟大家探討一下安裝完氣體報警器后續的一些工作,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可燃氣體報警器是強制檢定嗎?
2020年10月26日,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中針對《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進行了調整,明確表示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非強制檢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企業只要發生漏檢、超期未檢、檢定項目不全、檢定方式不正確、檢定結果存疑等,都會被列入不合格項要求整改。
可燃氣體報警器檢定周期是多少?
應急管理部在2019年發布的78號文《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的通知》,其中在儀表安全隱患排查表中,對氣體檢測報警儀的要求如下:在儀表安全隱患排查表中,對氣體檢測報警儀的要求“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按規定周期進行檢定或校準,周期一般不超過一年”,這里明確了氣體檢測報警儀需要定期進行檢定或校準,但是定期沒有透漏具體時間間隔,只是說了按規定周期,也就是說有明文規定的周期,應當按照明文規定周期執行,沒有明文規定的周期,那就按照不超過一年來執行。
對于可燃氣體來說,《JJG 693-2011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第5.5條,明確規定了儀器的檢定周期不超過一年
可燃氣體報警器檢定工作應當有誰來做?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也就是企業有義務對氣體檢測報警儀進行定期維護檢定,并且企業對氣體檢測報警儀的維護檢定需滿足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根據2018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戶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歡迎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對前面規定以外的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
第九條款的內容信息量比較豐富,基本上規定了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實施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計量器具的非強制檢定實施主體(使用單位),也就是說,如果被列入強制檢定目錄范圍內的計量器具,應當由政府部門進行檢定,如果沒有被列入強制檢定目錄范圍的,應當由使用單位自行檢定。
換句話說,無論是否被列入強制檢定目錄范圍,都應當進行定期檢定,只是執行主體不同而已。而并不是說,沒有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話,就可以不用檢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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